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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復前為澎湖廳農業會,其下各街庄設街庄農業會,光復後各街庄農業會分開成立之鄉鎮農會及鄉 鎮合作社,本會改為澎湖縣農會及合作社聯合社。 旋於38年奉令合併農會合作社為澎湖縣農會轄下分設六鄉鎮農會,仍採理事長制,基層村里設農 事小組長及至民國42年本省各級農會改進辦法頒佈,43年一月改組,各級農會以真正農民擔任理監 事,採權能分開制,理事會權聘總幹事來實際營運各級農會業務。